浅谈检察机关
理念创新的重要性及创新的途径
马静 崔恒伟 卢雯
内容摘要: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展开,切实为社会发展大局服务。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服务大局的表率。本文从服务大局对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谈起,进而分析论证了创新理念是改进检察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有效途径,以及在创新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最后得出检察工作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不断创新才能更好的服务发展大局的结论。
关键词:理念创新 服务大局 关系处理
创新,是一个自近代以来便令国人耳熟能详的词汇。从清末的改良运动,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再到毛泽东“农村包围城市”,再到邓小平的“经济特区”和“一国两制”,这许许多多的“第一次”就像一只大手推动了中国的发展。毋庸置疑,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新就意味着生命。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笔者对于创新有着自己的理解,对于创新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对于检察工作创新与服务社会大局的关系,也有着深刻的体会。笔者认为,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执法理念创新,就是对当前服务大局要求的最好诠释。
一、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战线上的一份子,要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去谋划和推进,树立坚定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立足于检察职能去服务发展大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服务大局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首先,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应该受到国家发展大局的影响。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实施国家专政的工具,是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器,承担着执行法律以及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肩负着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定责任,以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使命。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检察机关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将执行国家意志、服务国家大局作为其根本职责。
其次,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能否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既是一个方向问题、立场问题,又是一个关系民心向背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能忠诚于法律、服务于大局,造福于人民,其立场必定是正确的,其作为必定是有意义的,也必将获得社会的认可、人民的拥护,从而最终获得有效履职的力量源泉。反之,若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割裂与大局的联系,一味坚持纯业务观点,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就会背离时代发展的大局,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使自己一步步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最终也难以充分有效地履行检察职能。所以如何在检察工作中体现和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实践服务大局执法理念,这是我们履行检察职责的必然要求。
最后,服务大局是解决检察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是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根本手段。第一,它指明了检察工作的方向,使检察工作的目标更加清晰、内涵更加明确、眼界更加深远,有利于保证检察工作始终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方向与原则;第二,它要求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胸怀大局和战略思维的能力,站在全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紧密围绕大局、顾全大局、配合大局;第三,它成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检察干警工作的成效大不大,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局的成效。
由此可见,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本身的应有之意,是检察工作效果好坏的检验标准之一。
二、执法理念创新是改进检察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有效途径
创新是理念加行动的结果,而理念则是行动的先导。执法新理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不久前在基层调研时提出来的。它要求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地执法。其中,理性是要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和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很好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具体的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文明,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既体会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感受到办案人员的文明;规范,则是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不仅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机关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于执法新理念,每个人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执法新理念最令人关注的“新”就在于,从思想上摒弃了“官本位”的意识。它提倡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实际上都是对“官本位”思想的抛弃,而追求以人民群众信服的方式树立检察公信力,以平和执法的执业态度提高检察亲和力,以规范的执法流程提高检察的影响力,进而开拓检察工作的新局面。过去,由于过分强调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当“法理情”发生冲突时,办案人员多是简单粗暴地以维护法律尊严为理由去忽略当事人的利益和感受,从而又引发—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新时期,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该切实把“理性”执法观念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不仅要“以法为据”,更要“以理服人”,而这个“理”,是包括了对国家大局、社会政治、群众呼声在内的综合考量后的“理”。执法新理念的深刻内涵需要放到实践中去把握,例如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构建和谐执法的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做到“四个—”:问—声好、让—个座、倒—杯茶、给—个满意答复。对不属本院管辖的,帮助来访者联系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发给便民卡,并注明相关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最大限度地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切实做到“来者不拒,言者必听,依法处理,满意为止”。这些做法就是理解并践行执法新理念的具体体现。而只有当执法新理念都真正运用到现实办案中,检察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目标和任务才有可能实现。
执法新理念的提出,给当前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而这个理论是在宏观上给了检察工作一个大致的目标,如何切实把它应用于检察工作的实践当中,就需要进一步把执法新理念细化,需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做出更详细的理念创新。而执法理念的创新如同所有的理论创新一样,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继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最终经过实践检验其正确性的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因此,要实现执法理念的创新,不能凭空想象,随意臆造,而要通过对实践的反思和总结来完成。
三、在理念创新中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检察机关在创新执法理念的过程中要更好地服务大局,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这几个关系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的始终,当然也存在于理念更新、理念创新的过程中。
首先,要正确处理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干警必须奉行的行为准则,而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二者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要保障和服务社会发展的大局,而服务大局的重要前提和手段是要始终坚持依法正确履职,包括创新活动,也要围绕依法履行职责和有效服务大局来进行,创新的结果不可偏废一方。因此,在创新过程中首先要正确理解并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既要防止和纠正片面“发挥职能”不顾大局需要,又要防止和纠正偏离法定职能去单纯追求“服务大局”。
其次,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阶级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把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根植于物质基础,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因为法律是通过了最严肃的程序将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代表了国家,因此它在所有的上层建筑中处于最高最权威的地位。而政策作为一国政党的意志,是政党统治的手段。就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着最先进生产力,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的执政党,其政策是从根本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因此它在整体上与国家法律和谐统一,目标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就是规范化程序化了的党的政策。但是政策和法律毕竟不能完全等同,在某些特定场合下或者某些个案中,法律和政策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如何在办理案件和处理问题的时候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妥善处理就成为一个取舍抉择的问题。因此适用法律时既要考虑政策因素,又不能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定。
最后,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效果是指花费的法律成本和所产出的法律成果之间的比例。社会效果则是指社会综合的善良风俗指数。二者都有投入与产出的经济学概念的含义。但法律效果更注重法律被尊重和遵守的程度,它有时会因为严格依法办事反而牺牲了个体的正义,这是法治的代价,而社会效果则更关注社会的收益,既个体的公平正义等,强调社会效果有时则会牺牲法律。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于法治进程的探索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在自身机制和工作方式的创新中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具体而言,要在检察工作中妥善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惩罚与教育、服务与管理、效率与公平等等各种各样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争取得到最好、最和谐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检察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问题。要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做好检察工作,服务好社会发展大局,就必须做到善于转变思想,不断求得创新。创新,包括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创新、乃至整个检察机制的创新,始终是改进检察工作进而服务发展大局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