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矛盾化解,以追求“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以注重“源头预防,依法纠错”为理念,创新推出涉诉信访案件审读机制,倾听回应群众诉求,疏导化解民怨民愁。
一是细化受理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出台《涉诉信访案件审读制度》,抄送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及联席办。将5类案件纳入审读范围:接访人员两次释疑后仍未息访、上级紧急转办或集中交办、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信访承办人办理来信来访中发现案件明显存在违法行为等。案件经审读小组共同商讨后报请分管院长审批,进入审读程序。
二是引入公开听证,为审读吸收民意。该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审读一律采用合议制,广泛询问、调查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信访人通报审读进展。通知信访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邀请党政代表、所在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等参加听证;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以及信访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可不公开进行。审读小组经调查、审阅、研读并合议后,作出书面评判意见。
三是讲究审读方法,区别案情处理。对进入程序的案件,审读小组15日内调卷审查、研读评判、询问知悉案情人员,评议后作出书面评判意见,对需信访听证的,延长15日作出意见。原案件承办人对审读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审读小组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评判意见的,报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做到有疑必查、有错必纠。对审读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加入约束性条款并跟踪督促履行,做到“谁接访、谁负责、谁清案”。(海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