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切实规范工程变更行为。近日,县公管办、监察、财政、审计四个部门联合出台《海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实施过程中的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体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出现非正常因素造成工程价款变动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中心)和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等单位。同时,规定了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勘察单位未按规范勘探,设计单位设计错误;造价咨询单位缺项、漏项数量较大或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单位工作失职、弄虚作假;施工单位未经规范程序报批或手续不全擅自变更、虚假变更;监理单位履职不当、把关不严;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其它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的7种情形追究责任。
《办法》对建设单位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变更方案不合理、不经济;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变更;与中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按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定责任扣减责任单位中标合同款的;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7种情形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进行提醒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县公管办负责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扣减诚信考核分和不良行为公示;县审计局负责将变更责任追究扣减的中标合同款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违反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