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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信息时间:2021/4/28  阅读次数: <%=wenhao%>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南通市和海安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要求,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根据海安市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海安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开,自公示之日起至2021630日集中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海安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428          

      

  

 

中共海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一、顽瘴痼疾整治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

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传达、推进、落实不力的;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2.从严管党治警责任不压实问题

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压实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的;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失职失察的;对执法司法腐败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3.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其他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4.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的;督查、检查、考核过多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7.政法公共服务中服务不主动、不精准、不高效问题

对政法公共服务中存在的服务不主动、不精准、不高效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8.其他需要整治的突出问题。

    二、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513-88908056(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电子邮箱:hasjyzd@163.com

邮政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1308室。

 

 

海安市人民法院

一、顽瘴痼疾整治主要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

2.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泄露审判执行秘密等。

3.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问题

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4.法院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法院干警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兼职;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原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法院离任人员违反回避制度、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在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6.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突出问题

消极执行,无故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故不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不予恢复执行;滥用执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严重超标的查封;执行案款管理秩序混乱,拖延发放案款,或违法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擅自挪用执行案款等问题。

7.诉讼服务中不主动、不精准、不高效、不公正的问题

立案大厅、信访接待、执行大厅等窗口工作人员群众观念不强,不认真听取群众陈述或随意打断来访群众陈述、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洁等;诉讼服务场所便民措施不齐全,未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来访须知等诉讼指引材料;诉讼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推脱、拒办应办事项等问题。

8.超长期案件问题

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造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9.精品(典型)案例培树不够问题

“调研是更高层次审判”的意识不强,调研工作弱化,调研人才队伍培育不够,未达到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的良性循环。

二、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513-68332245(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邮政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一、顽瘴痼疾整治主要内容

1.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办案回避制度;泄露办案工作秘密;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

3.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跟进监督;对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或者应予收监,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7.检察公共服务中服务不主动、不精准、不高效问题

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发布信息不规范、不准确,公开信息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群众信访事项“件件有回复”二次程序回复、办理进展答复不及时;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制发不规范、不合理,质量不高;检察普法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

8.检察诉讼环节当事人及律师权益保障不到位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程序性告知义务重视不够,告知不及时、有遗漏;违反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

9.检察人员在“八小时之外”做出影响检察形象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端的;在公共场所酒后失态,影响检察形象的;参与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交通工具等;其他影响检察形象的行为。

二、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0513-8888268290513-88832000(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邮政地址:海安市黄海大道(中)56号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班。

 

海安市公安局

一、顽瘴痼疾整治主要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其他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2.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违规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保而不侦、以保代侦;违规异地执法办案;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3.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在为罪犯提请“减假暂”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为罪犯提请“减假暂”;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插手、过问或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为罪犯提请“减假暂”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依法收监执行;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4.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对无管辖权案件线索违规立案;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

5.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民警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违规参股借贷;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

6.公安窗口单位服务质效不佳问题

公安窗口单位服务不文明、不规范、不高效、不公正等问题;公安服务窗口工作“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7.公安网信息违规查询问题

民警未经组织批准或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查询他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公开信息。

8.其他纪律作风突出问题

二、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51388968065(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邮政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88号海安市公安局督察大队。

 

 

海安市司法局

一、顽瘴痼疾整治主要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如实记录报告。司法行政人员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与涉案对象或者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司法行政人员个人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获取报酬。

3.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司法行政人员违规参股或者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等。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司法行政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受案立案;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案件久拖不决;有罪不究,降格处理。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违规违法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违反法定程序或未与委托机关协商确定、无故超期限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司法行政人员违规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对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执行地变更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6.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形)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通过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等形式充当“司法掮客”。

7.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行贿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8.公证人员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9.其他作风建设突出问题

服务意识淡化,接待群众态度冷漠,公共服务质效不强,办理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作风问题。

二、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51381861612(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电子邮箱:hasfjzzc@sina.com